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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动执行】“预处罚”促执行
  发布时间:2024-12-06 09:29:52 打印 字号: | |

“现XX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该项目工程款支付给你公司,如你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XX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将该项目工程款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马某或他人,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司法拘留措施。”当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到金寨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预处罚告知书》后,其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终于被打破,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2015年,马某承建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吴某签订了建筑模板购销合同,在该工程结算后,马某迟迟未向吴某支付100余万的合同款,吴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马某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后因马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吴某向金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刻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马某在本院有20余件被执行案件,其名下的车房早已处置完毕,且已对马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眼看着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面对申请人期盼的眼神,执行法官突然想到,可以通过马某在工程上的合作伙伴,打听马某是否有未结算的工程项目。但执行法官并不了解马某工程方面的合作伙伴,而且就算找到了马某的合作伙伴,他也不一定愿意配合法院。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将想法告知了申请人吴某,让吴某通过自己做工程的朋友进行打听。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打听,执行法官得到了马某挂靠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尚未结算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多次赶往该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结果该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马某后期未实际施工、项目未结算为由,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为了推进涉案财产处置、督促当事人配合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预处罚告知书》,现场将《预处罚告知书》送达给该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其配合法院的财产调查和执行工作,否则将予以罚款、拘留。在确切了解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要面临的严重后果后,该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改变了之前的逃避态度,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将相关的材料全部整理出来交给法院,大力推进了案件的执行进度。

金寨县人民法院通过创新运用“预处罚”的执行手段,在增强法律威慑力的同时,又给被执行人留有回旋余地,体现了“刚柔并济”、“先礼后兵”的执行工作理念,在后续工作中,也要在执行案件中进一步深化预处罚措施的运用,切实提高执行质效。


 
责任编辑:金寨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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