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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提升年】一案调解成功 两案实质化解
  发布时间:2024-10-14 09:38: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法院民二庭和执行局同时收到了当事人安徽某信息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和执行结案申请,就此,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和一起终本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2022年11月,安徽某信息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金寨法院判决安徽某科技公司支付安徽某信息公司48万余元及利息,双方不服均上诉,六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6月安徽某信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扣划一部分资金和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法院因安徽某科技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8月,安徽某信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安徽某科技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为由,要求该公司三名股东上海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李某某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安徽某科技公司在其委托合同纠纷案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开庭审理时,三股东均未到庭。

围绕安徽某科技公司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及三股东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等焦点问题,法官细致调查、深入走访。经审查,除本院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外,安徽某科技公司在其他法院还有未履行案件,足以证明其无清偿能力。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审理期间,三股东仍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本案简单判决,可能会再增加一起执行案件。

为了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安徽某科技公司,核查该公司实际情况。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已搬走多时,法定代表人也未能联系上。法官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股东之一的李某某。在电话中,法官向其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李某某表示其确实未足额缴纳出资,至于是否主动承担付款义务需要和其他股东协商。承办法官主动加上李某某微信并立即组建微信群,经过和安徽某信息公司及李某某的反复沟通,李某某表示愿意替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李某某就将案款打入法院账户。案款到账后,安徽某信息公司随即向本院提交了本案的撤诉申请和执行案件的结案申请,两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金寨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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