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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亭内话和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庭后和解 “亭”内履行
  发布时间:2024-10-08 11:21:55 打印 字号: | |

 “亭者,停也。人所停集也”。在中国传统建筑中,凉亭原意为供人停留休憩的地方,而建在人民法庭内部的和谐亭,在兼具美观和实用的基础上,蕴含着“诉停讼止”的美好涵义,传递着“德润人心”的价值导向,和谐亭内话和谐,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人民法庭新“枫”景。


     作为全省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南溪法庭扎根红色沃土,坚守法治信仰,在庭内打造“和谐亭”调解名片,用更贴近事实、更贴近乡土、更贴近群众的工作模式,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流程中。法官们借助“和谐亭”里的一片小天地,用“小圆桌,小石凳”拉近了与当事人的关系,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柔性的诉讼环境。


      近日,南溪人民法庭在“和谐亭”内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现场履行赔偿责任,该案取得了良好效果。2023年11月19日清晨,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中撞到前往卖菜途中原告,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原告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案件经公开审理,核算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5万元。由于被告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有赔偿款均应由被告个人承担。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进行判后答疑。被告在电话中言辞恳切地表示:“法官,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我认可,撞了人是要赔偿,可是我家庭确实困难,我只能尽力想办法凑钱,请你帮忙做做工作,这么多钱我们家真的拿不出来啊。”


      鉴于被告态度诚恳,积极筹款履行赔款义务,又考虑到其家庭确实困难,承办法官决定和原告再次沟通,争取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经法官从中耐心调停,原告表示交通事故对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果对方积极履行,能实际获得赔偿,愿意再让一让。


      雨后的山区,秋风飒然,舒爽怡人,和谐亭内、小圆桌旁,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以“六尺巷”的故事劝解当事人,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其思想工作。“你们两人住同村,损失也是过失造成,远亲不如近邻,让他三尺又何妨?”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做出让步,被告当场履行9万元,二人握手言和,纠纷“案结事了”,当事人“事心双解”。 



 
责任编辑:金寨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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