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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建设年】叔叔借钱 侄子签字,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1-08 11:17:33 打印 字号: | |

金融借款中,由于实际借款人资信不符、财务资源差等多种原因,通过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金寨法院金融巡回法庭审理了金寨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名义借款人王某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赔偿被告王某等人损失。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3日,王某与金寨某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黄某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合同尾部签名。保证贷款发放后,王某依约偿还了部分利息,截至诉前仍尚欠该笔本金80万元及部分利息,金寨某村镇银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审理期间,王某辩称自己是替叔叔王某文借的款,取钱和还利息王某均不知情。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黄某某与金寨某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审理期间王某向金寨某村镇银行披露了其是帮委托人王某文借款的事实;同时王某文在审理中自认其是实际用款人,双方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王某、黄某某在本案中系名义借款人,委托人王某文在本案中系实际用款人。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金寨某村镇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法官向金寨某村镇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金寨某村镇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王某为合同相对人,故金寨法院金融巡回法庭判决,由名义借款人王某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第三人王某文)赔偿被告王某、黄某某损失。虽实为叔叔借钱,但签字的侄子王某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要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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