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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一电商擅用“网红”肖像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3-11-21 09:40: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法院南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原告系自媒体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含有其个人肖像的美妆视频、照片等内容,并在抖音平台积累粉丝8.5万,小红书平台积累粉丝6.4万,两个平台累计获赞超350万。

不久前,原告发现自己的照片、视频在某电商购物平台店铺内被用作某商品主图展示,且该链接商品已有一定销量。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盈利为目的,在其店铺中使用原告的照片、视频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庭多方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撤下其店铺中与原告有关的照片、视频,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肖像权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固然能达到以“引流”促“带货”的目的,但却存在侵犯网络红人肖像权的风险。法官提示,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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