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申请宣告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申请人叶某称,其女即被申请人汪某于2003年11月12日出生,年满18周岁,在年龄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汪某自出生即有智能障碍,患有精神疾病及肢体残疾多年,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汪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智能损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汪某的父亲于2022年3月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就汪某的抚养费问题尚有相关诉讼需要处理,汪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其后续诉讼结果。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多方走访,从村里负责人、村民处及叶某住处调查取证,同时举行听证会,并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最终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汪某自出生即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智能损害,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叶某作为被申请人汪某的母亲,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汪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金寨法院针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汪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叶某为汪某的监护人。(龚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