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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适用交强险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2-07-06 08:55:55 打印 字号: | |

日常骑行的电动车在交通事故认定中被鉴定为机动车,车主一定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对方全部损失吗不一定!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9月28日,李某驾驶电动车沿辅道行驶,碰撞横过辅道的周某,造成周某受伤。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为机动车,且该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周某受伤后要求李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其全部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周某将李某起诉至金寨县法院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的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但在实践过程中,该类机动车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无法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最终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结果并非李某的主观意愿所致同时,对于李某来说,其基于自身常识很难判断所购买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周某要求李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诉求,而是按照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判决李某承担60%责任,周某自身承担40%责任。

法官提醒: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但并不属于法外空间,如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仍需承担事故责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电动车出行也应遵守交通法规。(黄紫琪)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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