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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遛狗不牵绳 伤心后悔迟
  发布时间:2022-06-09 17:27:48 打印 字号: | |

未拴牵引绳的宠物狗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命丧车轮,狗主人伤心不已,一气之下将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柴犬死亡的财物损失42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份,家住金寨县的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下班回家途中,通过何某家门前路段时,与右侧乡道跑出的宠物柴犬发生交通事故,致犬死亡。张某驾驶车辆回到家中时,小狗看管人何某赶到张某家中称其轧死小狗。张某丈夫报警后,经交警部门调取的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一只未栓绳的狗从其车前方窜过。此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此事故的发生。事后,双方为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随后柴犬的主人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车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撞击到狗之后未下车查看,并驶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对其柴犬进行束缚、牵引,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2440元,李某自行承担1760元。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宠物狗被撞身亡,是否需要赔偿要看具体情况。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宠物办理登记,出行时给宠物系牵引绳,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车辆撞到狗、猫或者其他动物后,一定要妥善处理。如果置之不理,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瑜琦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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