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某在乘坐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对自身损害的扩大有过错。
2021年6月,张某驾驶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碰,致李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王某受伤,当日,王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王某系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及乘坐人王某无责任,后王某家人将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坐人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虽不负责任,并不等于不用承担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责任。本案中,乘坐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乘坐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带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自己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后果存在过错,因此,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驾驶、乘坐摩托车时,头盔就是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安全符”,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在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翁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