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当庭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14时,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金寨县梅山镇将军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将军大道明发城市广场路段(人行横道处)时,与被害人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江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持电话,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仅夺走了被害人的生命,还给被害人的近亲属心理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周某本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负担高额的经济赔偿。人们常说“交通安全无小事”,法官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记不要酒后驾驶车辆,也不能在行驶途中出现接打电话、嬉戏打闹等行为,否则害人害己,终食法律后果。 (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