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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屡次盗窃终获实刑
  发布时间:2021-09-30 16:4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对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的胡某依法撤销缓刑。2020年7月,胡某伙同他人在金寨县玉博园、步行街等地,通过拉车门等方式,盗窃未锁车辆的车内财物。同年7月21日胡某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考虑到胡某是初犯并主动认罪认罚,金寨县人民法院对胡某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止。

然而,距离缓刑考验期满仅一个半月的胡某又再次出手,9月9日凌晨,胡某伙同林某等人来到金寨县某小区再次通过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在成功窃得张某车上的半包香烟后被金寨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胡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因盗窃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认真反省、改正恶习,重新回归社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莫及!(丁贝贝)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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