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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金寨法院:欺诈销售,赔!
  发布时间:2021-09-15 10:57:03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时常会购买到假冒产品,导致权益受损。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经营者存在欺诈销售行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手车销售商王某自愿解除购车合同并赔偿闫某购车款及相关费用损失合计50000元。

2021年6月1日,闫某基于家庭生活需要从王某处购买一辆贝纳利二手摩托车并向其支付了购车款4万元,闫某于2021年6月12日收到车子后发现该车与当时商谈的车辆不是同一辆车,后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退车退款,但王某一直未予退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闫某诉至金寨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销售给闫某的二手车系闫某预订的同款车型,但是据闫某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车子的公里数、轮毂、减震器等地方均与王某在闫某订车时所发的视频、照片等不符,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进行辩解,最终经法官调解,两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欺诈性销售不可取,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生意方能长久。(龚瑞)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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