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寨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于4月24日生效;后李某在4月26日去金寨县司法局报道登记,进入缓刑考验期;4月29日,被告人李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李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3.2mg/100ml,达到醉驾入刑标准,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至该院立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李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所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最终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醉酒驾车行为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有可能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损害,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本案李某触犯法律却不知悔改,依然存在侥幸心理,无视缓刑考验期,最终自食恶果。金寨法院在持续做好相关普法宣传的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敬畏法律,相互监督,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