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汪某的近亲属刘某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并向法庭提供了其伪造的重要证据。为捍卫司法尊严、彰显司法权威,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
该案在庭审质证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刘某提交的多份借条复印件中的三份借条产生了怀疑,遂提出鉴定申请。庭审后,承办法官经核对,该三份借条除却时间不同以外,借条内容、格式、字体、间距基本相同。为减少诉讼成本,该院立即通知刘某到庭予以核实。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刘某最终主动承认了错误,称其是为了计算和记忆分阶段结息的过程,才更改了借条复印件时间并重复复印的,并向法庭提供了书面检查。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现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任何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