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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金寨县首例袭警案一审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1-06-03 17:21:50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司某因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金寨县首例以袭警罪判决的案件。

袭警_副本.jpg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某因拖欠物业费,其银行账户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3月4日8时,司某为此事前往金寨县人民政府上访。期间,司某在金寨县人民政府一楼门口大声喧哗,肆意辱骂,并高举手写的上诉状四处宣扬,正在金寨县人民政府执勤的金寨县公安局江店派出所民警李某等人多次对其进行劝解,司某拒不听从。8时40分许,司某再次高举上诉状意图煽动无关群众情绪,民警李某立即上前制止,遭到司某暴力反抗,司某用拳头将李某面部打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司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明确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可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伤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本案被告人司某未采用正确渠道上访,并在遭到民警制止时暴力抗法,殴打警察,理应受到法律处罚。(桂罗娜)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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