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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网络不是法外地 侵犯名誉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0-10-23 09:24:58 打印 字号: | |

因琐事产生纠纷,竟遭对方在微信工作群散播流言蜚语,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在微信工作群辱骂、诋毁原告龚某,侵害其名誉权,经法院审理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悉,被告张某与原告龚某系同事关系,因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张某心生不满,便在两人所在的微信工作群里多次发表关于龚某的污秽性言语,传播龚某生活作风不检点、与他人有着不正当关系等流言蜚语,以此侮辱、诋毁龚某,使得龚某家庭关系不和。龚某不堪负重,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微信工作群内散发的不实言论,已经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双方系同事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当庭向龚某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承诺今后不得再有针对龚某的言语伤害行为,龚某对张某表示谅解,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聊天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常态,但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言论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否则也会触法担责。

(作者:冯媛 王瑜琦)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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