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接受王某(已判处)购买毒品的请求后,遂安排被告人朱某去其事先联系好的上线人员余某处购得冰毒,然后再在双方约好的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恒大名都小区一门面房内,转手贩卖给王某,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王某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当即向两被告人支付毒资10000余元。3月31日7时许,侦查人员在济广高速霍山下道口将王某抓获,当场在王某驾驶车辆中的“清风”纸巾内将该冰毒查获。经称量,此次交易共卖给王某冰毒46克。后公安机关组织抓捕,将被告人朱某、赵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两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贩卖毒品46克,但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近年来,金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不定期深入学校、社区、村镇等地进行禁毒教育宣传,营造防毒、反毒、拒毒的全民禁毒浓厚氛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