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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受贿、高利转贷案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6:15 打印 字号: | |

6月29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六安市裕安分局原治安队大队长经某受贿、高利转贷一案,对被告人经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对经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经某在担任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六安市城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接、业务发展、行政执法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同时,经某为获得不法收益,多次虚构贷款用途,从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更名为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套取贷款,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五次借款共计500万元,高利转贷给他人,累计非法获利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六安市城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经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又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金婷婷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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