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在金寨县人民法院接待大厅里出现这样一幕,金寨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写下认错书,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应该企图利用执行异议权拖延执行,规避法律责任,并表示会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次日,执行款全部到位,案件执结。
2019年12月8日,金寨某装修工作室、强某与金寨某酒店、沈某、汪某、孙某装修合同纠纷案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寨某酒店、沈某、汪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金寨某装修工作室、强某装修款47余万元,并于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结清止。判决到期后到,孙某等迟迟未履行应尽义务,2020年5月9日金寨某装修工作室、强某到金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孙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迅速进行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冻结孙某银行卡20余万元。5月20日,金寨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孙某账户上的钱是其公司款项,不属于他个人,法院的冻结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行为。经过释明法理、批评教育,金寨某工程有限公司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当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写下认错书。
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行使执行异议权,但滥用异议权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以提执行异议为名,而行阻碍执行为实的恶意行为,法院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以进一步营造依法诉讼的良好氛围,构建诚信生活的社会环境。
(作者: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