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余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20年1月31日,为了种植茯苓,在詹某的自留山上盗伐松树25棵。经鉴定,被告人余某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5.32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县山区面积广阔,林业资源丰富,盗伐、滥伐、非法收购林木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金寨县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将与相关林业部门配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大人民群众也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金婷婷 冯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