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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老赖”,维护农民工报酬权利
  发布时间:2020-05-20 10:33:33 打印 字号: | |

“全体起立!被告人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月15日下午,随着“叮”的一声法槌落下,金寨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储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斑竹园某某项目工程木工劳务分包协议。随后,被告人储某某组织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截止2019年元月,被告人储某某共领取工程款69.75万元,但其仅支付工人部分工资。

2019年2月3日,时近春节,工人因讨薪上访至当地斑竹园镇政府。经协调,工程总承包方某某公司根据被告人预算的急需支付工资数额,直接支付工人工资142.633万元,合计支付工程款212.383 (69.75142.633)万元,超过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42.383万元。对超出支付款额,由被告人储某某当日出具欠条给某某公司待日后结算。对原来仍未付齐的27名工人工资,计44.6876万元,被告人储某某承诺有其负责支付。

2019年3月3日,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27名工人投诉,遂向被告人储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储某某在2019年3月8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27名工人工资44.6876万元。因被告人未按指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同年5月7日,该局再次向被告人储某某发送手机信息,要求其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储某某既未按通知要求接受调查,又未释明原因、告知去向,同时又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遂案发。

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被告人储某某在发包方已足额支付并超额垫付工程款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并采取回避方式,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至今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依法维护他们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是彰显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金寨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戒“老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作者:金婷婷)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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