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起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将违法所得76500元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4套住房信息通过“金寨百事通”网络平台在网上招租,虚构出租房屋为自家所有的事实,隐瞒自己并非房东的真相,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先后骗取简某某、胡某某、桂某某等10名被害人795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消费,拒不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市场活动秩序,也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金寨县人民法院在呼吁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将继续加大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被害人的权益。
(作者:金婷婷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