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诉称,铁冲乡政府2019年4月底在其林地上修路,没有事先通知、告示,也未对其进行征地补偿,2019年7月2日金寨县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了乡政府修建水泥路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判令乡政府的修路行为违法并给予补偿。为确保该案的审理效果,金寨县法院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汪伟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冠萍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到案发地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涉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展开了详细的法庭调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意见。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决定休庭后择日宣判。
金寨县政府副县长和铁冲乡乡长均出庭应诉,并进行了陈述和辩论,法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也当庭进行了释明,旁听人员在庄重严肃、秩序井然的巡回庭审中不仅深化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也接受了一次现实的普法教育,增强了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