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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6:42:23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上午,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为强索债务,借故生非,随意实施辱骂、拦截、恐吓、殴打、强行占用等行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情节恶劣;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非法侵入住宅,且拒不退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等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为达到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施了一系列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犯罪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近百人旁听了本次庭审。(桂罗娜 汪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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