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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借款,拒不返还终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9-03-17 16:44:57 打印 字号: | |


在与前女友恋爱期间共同向他人借款后拒不还款,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316日便对这样的一位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杜某与潘某本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8月,二人因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共同签名的借条。20178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杜某、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人不服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20191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潘某便失去了联系,也始终未找到人。3月初,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查找,最终电话联系杜某要求其到法院进行执行谈话。但杜某表示,借钱是潘某在二人恋爱期间的个人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就是坐牢也不愿还款。

鉴于杜某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天并于当日送拘。(汪超 雷雨)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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