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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28 09:48:13 打印 字号: | |

毛卫强、毛卫华:

你们与蔡家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524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判决履行,蔡家胜于20191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1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皖1524185号。

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1524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责令你们于20194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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