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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虽远必拘
  发布时间:2019-01-28 14:31:12 打印 字号: | |


125-26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江店法庭干警联合院机关法警队前往芜湖市某区,依法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石某带回拘留。

被执行人吴某、鲁某、石某在芜湖合伙开设一家餐馆,因经营需要,20171月向申请执行人熊延军借款100万元用于公馆装修及经营,借款到期后,三人一直未还款,熊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可石某等三人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外躲避执行,行踪不定。20191月,熊某申请强制执行。法庭干警经过仔细摸排线索,于125日确定被执行人石某最近在芜湖某区活动。为确保执行效果,执行法官果断放弃周末休息,立即联系法警队派员一同前往,经过两天查找、蹲守,最终在石某与他人进行货物交易时将其控制,但石某依旧表示无法履行义务,鉴于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庭干警在126日当晚将其强制带回法庭并宣布拘留十五天。

躲避执行,虽千万里,必受惩处,老区法院干警用有力的执行措施奏响了春节前“江淮风暴”执行攻坚的最强音。(陈波 汪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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