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李某本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因孩子抚养问题两家争执不断。2018年4月,李某起诉至青山法庭,要求抚养孩子,并由宋某给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宋某申请亲子鉴定,法庭依法准许。在李某送孩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宋某及其家人突然出现在鉴定所并强行将孩子带走,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只能终止。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由李某抚养孩子,宋某给予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也对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希望不要对宋某采取拘留措施。法庭认为,宋某实际是以亲子鉴定为由,伺机带走孩子,影响了鉴定和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虑到宋某经过教育后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取得了对方谅解,遂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郝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