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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依法维权 执行异议最终成立
  发布时间:2018-06-07 09:39:44 打印 字号: | |
201766,家住金寨县某镇的何某与其女友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何某于20182月前偿还王某23000元。20183月,王某向南溪法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何某仔细阅读执行法官送达的文书材料,然后提交执行异议,金寨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何某认为对于王某申请执行的23000元,他已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偿还,他提交了20176月至201712月以支付宝、微信方式向王某转账的记录。王某认为何某所展示转账凭证上的这些钱并非还款,而是他们这段时间同居生活成本的分摊费用,王某也提交了其与何某此时间段需要摊付费用的明细清单。

合议庭认为,何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给付的款额,应当视为对调解书确定义务的履行。而王某称何某还应支付生活成本,既未得到何某的认可,又无其他法律依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20186月,此案因被执行人何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而以终结执行结案。

法官寄语:只有正确面对诉讼,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沈杰)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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