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认为对于王某申请执行的23000元,他已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偿还,他提交了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以支付宝、微信方式向王某转账的记录。王某认为何某所展示转账凭证上的这些钱并非还款,而是他们这段时间同居生活成本的分摊费用,王某也提交了其与何某此时间段需要摊付费用的明细清单。
合议庭认为,何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给付的款额,应当视为对调解书确定义务的履行。而王某称何某还应支付生活成本,既未得到何某的认可,又无其他法律依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2018年6月,此案因被执行人何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而以终结执行结案。
法官寄语:只有正确面对诉讼,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