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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交通事故,按城镇标准获赔
  发布时间:2018-05-25 15:02:52 打印 字号: | |

失地安置农民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金寨县人民法院在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

201612月,原告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与孙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住院20天。出院后,张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15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孙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张某将孙某及其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户口本显示原告为农村户口,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13年孙某的房屋及大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且被安置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生活,其符合失地农民的特征,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故依法按城镇标准判决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请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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