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李某、王某、陈某与赵某兄弟两人签定山场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兄弟两人将自家山场上的林木卖给李某、王某、陈某三人,价款18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砍完,但由于林业政策限制,砍伐证未能办下,致双方协议无法履行。2016年5月李某、王某、陈某三人起诉来院,该案经判决:双方签订协议解除,赵某兄弟两人返还林木款180000元。期限届满后赵某兄弟两人未予偿还欠款。
2017年5月,李某、王某、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赵某兄弟两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过对其两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但在农村商业银行有合计86205元存款,执行法官立即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在以后的执行中,赵某兄弟两人一直无钱给付,在2018年2月11日年前支付10000元,余款一直无法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陈某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该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随着“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的开展,金寨县法院古碑法庭对终本案件进行了梳理,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赵某兄弟两人,宣传了“江淮风暴”执行行动,并将已经办好的拘留决定书给两人看了,赵某兄弟两人表示尽快还款,执行法官当即表示给予三天时间,如到期不履行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8年5月24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赵某兄弟两人家中,两人迫于压力主动缴纳了全部款项。该案圆满执结。(孙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