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蔡某向金寨农商行借款48万元用于工程承包,卢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蔡某未能归还借款本息。金寨农商行遂诉至金寨县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蔡某应清偿金寨农商行借款48万元及其利息,同时金寨农商行对卢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款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被告均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蔡某躲避执行,无法联系,执行法官遂将其信息移送公安局,对其进行临控,被执行人卢某虽能联系上,但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将房屋腾空交由法院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再次对其释法说理,但卢某仍置若罔闻,丝毫不谈如何履行义务,且一直推卸责任。卢某蛮横的态度及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金寨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卢某藐视生效判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岳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