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李某在金寨县江店新城区为刘某做活时,不慎在工地上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并花费大额医疗费。2017年11月,李某和刘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刘某赔偿李某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损失66000元,其中扣除李某超支工资300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3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只履行了30000元,剩余案款并未给付。
2018年1月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金寨法院的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且根据案件标的额,成功冻结了刘某银行存款。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刘某仍不愿自动履行,1月11日一早,执行法官即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强制划拨,该案顺利执结。
金寨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并定期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为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尽早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岳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