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4年9月10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致张某六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高某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仍需支付16万余元。
自张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已为其执行到位7万余元,而被执行人高某年近六十,为农民居民,主要是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张某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也因此次交通事故落下残疾,常年卧床不起,使得本来困难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面对执行困境,且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家庭经济状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金寨法院将其纳入司法救助对象,为其发放救助款2万元。
金寨法院一直重视并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切实利用该项举措为当事人解决生活上面临的急迫困难,让人民群众不仅仅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也能感知司法的温度。(岳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