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董某于2015年在金寨某置业公司购买商铺两间并经营一家养生馆。置业公司认为董某只是购买了商铺一楼,无权使用二楼部分,应该立即清空二楼并赔偿损失;而董某认为该处商铺上下层属于统一体,二层部分是其购买一层的附属部分,其有权使用。故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受理本起案件后,被告腿脚摔伤造成骨折,无法出行。主审法官考虑到董某行动不便,出庭有困难,通过电话向被告了解情况后,同原告方进行沟通,最终决定到被告住所开庭。庭审中,通过法官反复耐心的讲法析理,双方均愿意调解,诉争矛盾得以解决。
金寨县法院一直致力于服务辖区百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诉讼渠道,积极推行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便民利民措施,让审判、普法更接地气。(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