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5月其到被告公司担任厨师,并签订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800元。2016年5月原告离职,其在职期间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双休日和节假日也不例外,但被告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未支付加班工资。2016年12月原告申请仲裁,仲裁支持了补交社保的请求,但驳回了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故依法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补交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之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安徽省天堂寨某旅游公司辩称:同意缴纳保险,但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基本工资是860元,到期后基本工资为1800元左右,不是原告所说的3800元,没有调休的加班也已支付工资,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当月发放,因此其诉请的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无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过调取公司管理制度和考勤记录等,法院查明王某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应为8小时,每月可申请8天的休息,但由于旅游行业有淡旺季,王某旺季有上班超过8小时的情形。
合同存续期间,天堂寨旅游公司支付王某的工资高于王某所称的每月工资3800元,职工延时加班费也已在当月绩效中注明发放,因此,王某诉称加班工资没有支付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天堂寨某旅游公司于为原告王某补缴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养老保险,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