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蔡某多次到朱某处购买石材,并拖欠朱某货款达10万余元,同时蔡某出具欠条,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后朱某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3月,朱某诉至金寨县法院要求蔡某偿还货款,双方当事人在金寨县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蔡某在2017年4月底给付朱某货款4万元及利息;剩余6万余元及利息,2017年11月底前还清(利息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月底到期后,蔡某仍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7年5月5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金寨法院的执行法官及时的向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朱某第一期货款4万元及利息。蔡某不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且在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其到庭谈话、积极配合执行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拒不到庭。7月3日下午,执行法官再次联系蔡某并电话告知其拒不报告财产,又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蔡某随即到庭,但仍表示自己没钱,且继续拖延还款的期限。执行法官根据立案以来蔡某消极还款的态度且拒不报告财产等情况,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蔡某进行15日的司法拘留。蔡某发现执行法官要“动真格”,当即让家人将案款4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6万余元,全部打入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维护。(岳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