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去年刚考入外地一所高校,十一回家过节时在县内一处度假山庄游玩,午饭后岳某觉得天热,随即和朋友下河游泳,然而在游泳过程中,岳某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山庄与岳某父母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调解意见。青山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多次前往事发当地,联系双方坐下来耐心调解。岳某父母悲痛之余,质疑山庄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而山庄认为岳某系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干警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入手,告知岳某父母其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秋天下深水无保护游泳的危险行为应当有认知能力,不能把责任全推给景区。通过推心置腹的多次协调,岳某父母也从悲痛中走出来,和山庄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纠纷顺利得到解决。(马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