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孙女士到市人民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怀孕2个月。在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下,已经年满35岁孙女士对自己第二个孩子的降生满怀期待,全家人也喜出望外。
2016年4月,孙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家门口的一家诊所就诊,诊所医师开具治疗药物,在服完药物后,孙女士感觉腹部疼痛。于是,孙女士来到南京一家医院进行诊断,该院专家根据其服用的药物,确定是孕妇忌用药品,根据优生优育的原则建议其终止妊娠。后孙女士终止妊娠。
孙女士认为,诊所医生存在较大过错,开具孕妇忌用的药品给她服用,给她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金寨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及时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立即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