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判决对王某违法所得129000元予以追缴。该案立案执行后,经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已将赃款存入其在河南省老家的银行,且该银行账户已于2016年6月份被金寨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冻结。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于该银行存款进行划拨。现该银行存款已被全部划拨,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通过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强制划拨措施,及时有效的挽回了被盗者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给予刑事犯罪沉重打击。(岳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