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寨某商砼有限公司签订商砼供应合同,至2015年9月,双方核对,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金寨某商砼有限公司近60万元商砼款,该商砼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在金寨县人民法院的依法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欠款分三次给付,至2016年2月8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近6000元,由被告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该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2017年1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90余万元,便迅速采取划拨措施,足额扣划了该案案款,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金寨法院一直重视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使用,在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的同时,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岳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