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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庭审进校园迎接“12.4”
  发布时间:2016-12-05 11:12:01 打印 字号: | |


122下午,为迎接12.4国家宪法日,提高在校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金寨县南溪中学的体育场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该校高一高二年级共2000余名师生参与旁听。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马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122日被释放。201676日晚,被告人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在金寨县某KTV唱歌,马某借故生非,以工作人员未给其换包厢为由,在前台滋事,随意吵闹、摔烟灰缸,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与打斗,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工作人员划伤,经鉴定,受害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卢孝余向学生们说明,寻衅滋事罪是青少年犯罪中的常见类型,并向他们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介绍了关于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语重心长的叮嘱同学们要加强学习和自律,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坚决不越法律红线。法庭的审判和庭后的法治教育给高中的学子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取得了极佳的普法警示效果。(卢孝余 汪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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