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的被告人薛某和蔡某均为从事旅客运输的农用车驾驶人员,因利欲熏心,在营运过程中客车的实际载客量超过核载客量近一倍,后被交警队查获。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当庭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这是金寨县法院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新增规定施行后,首次处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王福珍 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