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金寨法院刑庭庭长卢孝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福珍、人民陪审员张菊如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分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证据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则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提出了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有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人则着重介绍了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定理由。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坦白和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也有因两次吸毒被行政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有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决定数罪并罚,当庭作出了有罪实刑判决。同时法官还警示在场人员,一旦沾染毒品,悔之晚矣;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现实而鲜活的案例吸引着旁听的师生们全神贯注观看庄严的庭审,聆听精彩的辩论,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普法警示教育。金寨职业学校副校长张海滨在最后的致辞中指出,打击毒品犯罪,人人有责,学生们在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里要做到洁身自好,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生活习惯,努力创造出更光明的未来。(卢孝余 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