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詹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碰,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无责任。事故造成詹某身体多处骨折,胸腔穿透,内脏受损,情况十分危急,经抢救后虽然脱离危险,但后期的治疗费用相当昂贵,而詹某家庭较为贫困,无力负担,遂起诉至金寨法院江店法庭要求赔偿,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和当事人急需救治等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申请。
为了保证案款及时给付伤者用于治疗,江店法庭黄开旺、张进两名干警不辞劳苦,千里迢迢赶到苏州,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表示如果不立即给付,将采取扣划等强制措施,在法官耐心的劝导和协调下,保险公司最终支付了詹某的全部16万元医疗费。带着16万元现金从苏州返回的法官们不敢耽误,马不停蹄地又赶到詹某家中,将执行款如数交到了詹某家人的手中,看到第一时间到位的执行款,詹某的妻儿十分感动,不住动情的说:“真是救了命了,感谢法官,感谢法院......”。(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