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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惹纠纷 当庭和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6-03-02 11:11:25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26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犬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案件承办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且立即履行,原告放弃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来在2015年10月,李某为看门护院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挣脱狗绳,在金寨县梅山镇街道上咬伤包括本案原告郑某在内的四人。经派出所处理,李某和郑某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1500元作为治疗费。后郑某治疗费共花费2000余元,并多次就超出部分向李某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收到本案后认真分析,原告起诉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没有妥善处理好医疗赔偿费用,而被告认为自己已经进行了相关赔偿,没有义务再支付赔偿费用。虽然本案中诉讼标的不大,且属于邻里纠纷,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的原因在于谁都不愿在对方面前低头。抓住诉辩双方的心理诉求后,承办法官在开庭的时候着重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被告答应偿还原告损失,并当庭履行了500元,郑某依法获得了赔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杜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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