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木某大学毕业后便在金寨县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收入很可观。但因每月网购太多,常常入不敷出。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木某在上班时经过办公区发现,本公司会计丁某某将其一串钥匙遗留在办公桌上。因四周无人,木某遂用丁某某的钥匙试着开会计平时放钱的文件柜。其中一把钥匙打开了文件柜柜门,木某便从中窃取了一捆子用票据包着的钱,后将文件柜锁好,再把钥匙放回会计的办公桌上。因还未到下班时间,为了掩人耳目,木某将该笔现金藏匿于公司培训室墙角的白色泡沫盒内。案发后,侦查机关在木某的供述下追回全部赃款4483元并发还被害人。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初犯,且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木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洪、曾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