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于1971参军在南京军区某部当通讯兵6年)因当兵时喜爱上枪支,对枪支有着特殊的感情,在十几年前花2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支土枪,冬天的时候在家居住附近山中打些野鸡、野兔、野猪。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于2015年6月18日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该枪支。因其本人2011年10月患有脑部出血疾病,行走不稳,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县法院法官在梅山镇马店村的村主任陪同下,到其家中进行现场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许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自己作为退伍军人,受部队教育多年,本应学法、知法、用法,在普通群众中争当遵守法律模范,不应该已经犯法而茫然不知,做出让自己追悔不及的事情。(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