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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寻衅滋事 刺伤军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2 08:0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赵某、张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因本案被害人陈某系现役军人,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在开庭审理前,承办人员就本案案发具体情况与被害人进行了解,并详细询问了本案民事赔偿情况。

经查,201412月份的一天晚上,三被告人与朋友吴某等在金寨新城区一起吃饭、唱歌,期间都有饮酒行为。后因一辆出租车坐不下,赵某、吴某先乘车至梅山老城区,并在一交叉路口红绿灯附近等待马某和张某。此时被害人陈某(现役军人)乘私家车送表妹回家停在该路口,后其表妹下车打电话,赵某看到后便“喂了”几声。陈遂下车询问,赵

当时表情嚣张,口气较冲,并对陈某兄妹进行挑衅。此时,马某和张某赶到现场,因言语不和,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马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陈某左胸部捅伤。经鉴定,陈某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穿透伤,其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张某的近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5000元、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用携带的凶器直接捅刺他人,是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直接原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挑起事端且参与打斗,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较主动,系犯罪情节较轻的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打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某具有劣迹,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郭洪)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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