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几点体会
金寨县人民法院院长 徐 波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大党的代表大会,专题对依法治国问题作出全面阐述并形成决定,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我想这一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有极其重大意义。
我们大家都看到了,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主要是经济改革,国家经济总量突飞猛进,一跃达到世界老二,社会财富海量增加,人民生活极大改善,中国几千年历史以来从来没有解决好的绝大多数老百姓温饱问题在今天基本得到了解决,这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历史功绩。按常规道理来看,应该是大家满意、社会和谐、政局稳定,但实际情况却有不小的差距,甚至形成反差。比如贫富差距扩大了,有人喊出人不患贫患不均,社会滋生出仇富心态;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变化了,各种利益群体诉求尖锐、相互攀比,信访形势十分严峻;特权行为、腐败现象突出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社会滋生出仇官心态。总之是问题很多,正如《决定》中所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我理解,经济改革必须靠政治改革来维护,政治改革当以人民民主为主要内容,人民民主必须靠国家法治作保障。就这么一个逻辑,所以搞了三十年经济改革,成绩很大,效果有限,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阻力重重。现在赶紧搞政治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而法治建设就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主战场。由此来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寓意深远,任务艰巨,形势紧迫。
依法治国,按照《决定》来讲,“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其中,与人民法院关系密切是不言而喻的。那么,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当中该怎样发挥良好作用呢,我就来汇报一下我的一点粗浅思考。
一、扩大司法公开,增强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就是《决定》中所说的“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民全社会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应当讲,经过多年法治建设,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能说没有,但是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一些人维权意识强,依法来主张意识差,违法信访就是这样;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愿意遵守,对自己不利的法规不愿意执行,选择性守法;强调自己利益最大化,不顾他人利益最小化,不平等待人。
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要求,努力扩大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比如审判要公开,公开开庭,欢迎旁听,让大家都懂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过程要公开,运用科技手段使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运用网络平台公布案件流程,杜绝暗箱操作,让大家消除怀疑;法律文书要公开,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可以公开查询,加强裁判文书论证释法说理,让大家都知道审判结果及理由。扎扎实实开展好这些工作,让干部群众有更多的机会来感知司法活动,继而潜移默化地从中增强法治意识。
司法公开不仅是最好的法治宣传,增强全民全社会法治意识,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在司法公开方面,除了对外公开,市法院胡志刚院长还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对内公开,应当讲司法公开的措施、价值还在动态发展中。
二、追求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
什么叫法治权威?《决定》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是法治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我们看到,在中国其实法治权威一直以来并没有真正树起来。不少人信访不信法,不按法规办,也不服从法院判决,对他而言就没有法治权威;有些机关单位打官司,主要负责人对出庭诉讼根本不屑一顾,这法治权威又在哪?社会上,网络上,各种媒体上,经常炒作案件,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评头论足,在我看来这也是缺乏法治权威的表现。
树立法治权威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必须花大力气,这其中法院有条件起到独特作用。其实法治权威也往往就具体体现到法院审判案件上来,是否接受诉讼,是否尊重裁判,是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责任。靠一件一件案件来积累,靠一次一次裁判来培养,让群众从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不断追求司法公正,就能切实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度,促进法治权威真正树立起来。
树立法治权威,我们的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前不久,金寨县制定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具体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主要负责人出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独立审判,应当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党群机关参照执行。
三、运用司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司法裁判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这本是人民法院的主业,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但在全社会法治环境不好,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法院不情愿受理更多的案件,打官司立案难问题也突出了。以致于《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拒绝;二是依法不应该受理的,也不能滥用诉权。
积极正确地运用司法裁判手段,惩罚犯罪,伸张正义,调节矛盾,主持公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依法治国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经常性发挥着特殊作用。当前反腐倡廉斗争,需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严厉惩处,还官场一个清廉;依法行政,需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严格监督,保障公民权益不受损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冲突,经常性发生,需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公平处理,化解纠纷。
社会有纠纷矛盾,接受法院依法裁判,这叫依法办事;但许多行政机关都有执法权,都在执法,那也是依法办事。大家都各司其职,老百姓也习惯依法办事了,那才是法治社会。